(2017)晋052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祁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祁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区张庄村人。被执行人祁惠忠,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区张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祁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祁惠忠于2017年5月5日前偿还原告李长明借款3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祁惠忠减半负担275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长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祁惠忠邮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后,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祁惠忠502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祁惠忠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