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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祁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祁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区张庄村人。被执行人祁惠忠,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区张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祁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祁惠忠于2017年5月5日前偿还原告李长明借款3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祁惠忠减半负担275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长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祁惠忠邮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后,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祁惠忠502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祁惠忠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