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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6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房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房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6370号原告:王建忠,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房磊,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王建忠诉被告房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送达费90元,合计474元,由原告王建忠自负。审判员  吕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云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