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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被告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99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的一处房产,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在房屋买卖协议中保证在交易时该房产没有其他产权纠纷。原告一次性付给被告6万元后,该房产邻居对此房产权提出异议,致使该交易无法进行。随即原告提出退还购房款,被告同意,并于2017年3月返还给原告2万元,约定其余房款在5月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纪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砖混结构平房及院内附属设设施共计205平方米,以6万元的价格出转让给原告。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纪某某)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其他产权纠纷,如若乙方(刘某某)实际占有房产后,引发诉讼,甲方(纪某某)除应全额返还乙方(刘某某)购房款外,额外支付乙方(刘某某)一万元,并承担乙方(刘某某)进行的房屋基建相关费用。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被告购房款60000元。2017年2月份,在被告搬住该房屋过程中,被第三人阻挡并提出房屋所有权异议,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后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000元,剩余购房款40000元未支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履行了购房款后,被告因房屋存在其他纠纷,无法向被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根据双方的约定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40000元;二、被告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违约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乐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