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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海廷、孙恩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廷,孙恩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廷,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恩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海廷与被执行人孙恩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