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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海新与李红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新,李红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753号原告陈海新,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5日,海东市村民。被告李红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1日,海东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新诉被告李红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新负担。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