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琦雪、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琦雪,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绍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琦雪,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增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琦雪、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151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琦雪、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彦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