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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向阳春与徐文雄、程正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春,徐文雄,程正旺,梅向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069号原告向阳春,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北省大冶市,被告徐文雄,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被告程正旺,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被告梅向北,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春诉被告徐文雄、程正旺、梅向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给被告梅向北。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被告梅向北,且原告向阳春在本案审理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梅向北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阳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