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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与刘吉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刘吉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6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法定代表人:王洪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林,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兰,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德(系刘吉兰之夫),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王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刘吉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王庄村委会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刘吉兰的诉讼请求。2、判令刘吉兰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前王庄村委会2000年因修路部分土挡在了刘吉兰的部分砖的北侧,2000年1月6日支部委员刘兆祥为其出具说明一份,至此后刘吉兰没有因此事找过村里任何人。一审法院认定刘吉兰多次找过前王庄村委会协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一审法院判令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刘吉兰3万元红砖损失错误。刘吉兰辩称,1、当年前王庄村委会掩埋的红砖一共是12层高,大约16万块,有些钢筋、水泥等都在砖的旁边,均被掩埋。刘兆祥当时任村主任,他承诺到时补偿刘吉兰损失,刘吉兰一直在找他,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2、村委会赔偿3万太少了,应该赔偿30万。刘吉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刘吉兰修路占用的材料款合计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前王庄村委会承担。后当庭变更为:判令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刘吉兰精神损害赔偿费20万元、身体损害赔偿费20万元、红砖损失7万元、四方东北松木1万元(约2000元/方)、三吨钢筋1万元(约2600元/吨),共计4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前王庄村委会因修路,路南填埋了本村村民刘吉兰准备盖房用的红砖,前王庄村委会承诺在2000年6月份前解决刘吉兰住房问题,否则村里赔偿其损失,并承诺在刘吉兰盖房时,村里现有的机械车辆无偿优先安排其使用。前王庄村委会于2000年6月前给刘吉兰安排了周转房,解决了刘吉兰住房问题,但因刘吉兰一直未盖房,被填埋部分红砖一直未取出。为证明刘吉兰损失,刘吉兰提交2000年1月6日,前王庄村委会出具的说明1份,载明:“前王村在2000年修筑村里公路时,用于铺垫路基,路南埋了本村村民刘吉兰准备盖房备用的红砖,路北路基挡住了该村民的住房约1米左右,形成了地下室,该住房的下水道全部堵塞,本村委在2000年6月份给予解决并安排住房问题,如不安排,村里给予损失赔偿,在盖房时,村里现有的机械车辆村委无偿优先安排使用”。前王庄村委会原村支部委员刘兆祥备注“情况属实”并签名。前王庄村委会辩称,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前王庄村委会并没有使用刘吉兰的砖,也没有见过钢筋和木材,刘吉兰的砖并没有在路上摞着,而是在过道摞着,所以不影响刘吉兰使用。2000年6月份,村里已经给刘吉兰安排了周转房,解决了刘吉兰住房问题,所以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因为刘吉兰至今都没有盖房,所以也就没有给刘吉兰优先使用机械车辆。对此刘吉兰述称,埋在地基下的砖一直未挖出来,其他钢材、木材也都在牛棚里放着,村里说过要是刘吉兰盖房的话,优先用机械把砖给挖出来,现在这些材料都不能用了。村里王洪磊主任研究同意给刘吉兰30万元,因为村委会其他成员不同意,所以没有给。前王庄村委会辩称,刘吉兰从未找过村里,村里未研究过此事。刘吉兰盖房是原拆原盖,2000年给刘吉兰周转房的时候刘吉兰就没有盖,也没有拆两套老院,2004年的时候刘吉兰儿子结婚就又给了刘吉兰第二套周转房,刘吉兰拆了第一套房子,第二套房子还是没有拆,两个楼至今都没有盖。且刘吉兰的两套宅基地于2001年都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故刘吉兰的材料损失系刘吉兰自己不盖房子造成的,与前王庄村委会无关。刘吉兰主张因前王庄村委会修路导致其身体受潮,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损害,故要求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其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各20万元。前王庄村委会辩称,刘吉兰申请盖房并审批获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个,在盖房期间,村里安排刘吉兰临时在村里的周转房居住,周转房为6层楼房,一个为三楼,一个为六楼,两套都是119.61平方米,所以不存在受潮问题。对此刘吉兰述称,周转房是2套,但当时是五口人,根本住不开。一审法院认为,刘吉兰自事发曾多次就此事与前王庄村委会协商,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故本案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前王庄村委会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吉兰无直接证据证明前王庄村委会修路使用了刘吉兰盖房用得红砖、木材、钢筋等建筑材料,依刘吉兰提交的2000年村委会出具的说明,仅可证实前王庄村委会在修路时,路南埋了刘吉兰准备盖房备用的红砖,但未明确所埋红砖数量,更未提到钢筋、木材等其他建筑材料,且前王庄村委会已在2000年给刘吉兰安排了周转房,已按说明给出的承诺解决了刘吉兰住房问题,因刘吉兰未盖房故无法按说明给出的承诺为其优先安排使用机械。另外,刘吉兰自身对其损失的发生存有过错,刘吉兰两套宅基地已于2001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刘吉兰因为未盖房子导致材料损失系刘吉兰自身过错导致,与前王庄村委会无关。刘吉兰主张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其盖房用的四方东北松木约1万元(约2000元/方)、三吨钢筋约l万元(约2600元/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吉兰主张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其16万块红砖损失约7万元,因仅有村委会出具的说明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所埋红砖具体数量,鉴于前王庄村委会修路时确有填埋刘吉兰红砖的事实,并给刘吉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刘吉兰红砖损失3万元。关于刘吉兰主张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赔偿,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因前王庄村委会过错导致刘吉兰精神及人身遭受严重损害,故本院对其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前王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吉兰财产损失3万元;二、驳回刘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前王庄村委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刘吉兰负担5220元,前王庄村委会负担580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刘吉兰在一审期间曾提交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说明一份,虽然该说明未注明具体出具时间,但可印证刘吉兰曾多次就赔偿一事与前王庄村委会协商,一审法院认为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本案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前王庄村委会上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红砖损失的问题,根据前王庄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说明,2000年,前王庄村委会修路时确有填埋刘吉兰红砖的事实,并给刘吉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刘吉兰红砖损失3万元并无不当,前王庄村委会主张一审法院判令前王庄村委会赔偿刘吉兰3万元红砖损失错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前王庄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前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彦亭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