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完菲、程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完菲,程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完菲,女,满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碧,女,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完菲因与被上诉人程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完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完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上诉人完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宏勋审判员 周 金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