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津、邱杰运输毒品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津,邱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津,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晓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杰,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津、邱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湘1022刑初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津、邱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有关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王津、邱杰,听取王津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该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53天。原判认定:2017年2月14日凌晨,在湖南省长沙市中国城港湾酒店211房间,被告人王津、邱杰分别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曾某一起吸食。之后,邱杰把自己身上的1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王津保管,王津将自己的甲基苯丙胺与邱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起用烟盒子装好放在自己上衣左内侧口袋。随即三人从长沙驾车驶往广东深圳市。11时许,行驶至京港高速小塘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王津身上缴获5小包白色晶体及两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红绿色片剂(共110粒)。经宜章县公安局民警称量,5小包白色晶体净重21.5克,110粒红色片剂净重10.27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5小包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两包红绿色片剂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2017年2月27日,王津、邱杰因吸食毒品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津、邱杰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津、邱杰于2017年2月14日在京珠高速小塘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获并被抓获的经过情况;3、疑似毒品称重、取样笔录、照片,证明2017年2月14日,在邱杰、王津在场的情况下对从王津身上搜出的5包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净重21.5克;110片红绿片剂称重,净重10.27克,并对每包物品进行了取样;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7年2月20日侦查员对从王津身上查获的5包白色晶体(持有人王津、见证人邱杰)和110片红绿片剂(持有人邱杰、见证人王津)进行扣押的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2月27日,王津、邱杰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处罚金1900元;6、尿液检测报告,证明2017年2月14日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被告人王津、邱杰的尿液进行了检测,结果呈阳性,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检测人王津、邱杰对检测结果无异议;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7年2月14日,湖南省高速交警宜章大队将邱杰、王津、曾艳涉嫌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及查获的人员、物证等移送宜章县公安局白石渡派出所,宜章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0日对邱杰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侦查;8、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本案二被告人2017年2月14日被查获,15日邱杰因吸毒,王津因伪造机动车号牌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日邱杰因吸毒成瘾被强戒二年,同年3月2日王津因吸毒成瘾被强戒二年;同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提回,当日被刑事拘留。9、车辆运行记录、卡口照片,证明2017年2月14日7:58'52"二被告人车辆在京港澳高速株洲至衡阳界,10:46'57"到达小塘收费站;10、被告人王津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14日上午,他和邱杰、曾某三个人从长沙开车去深圳市南山区。在行至京珠高速公路小塘收费站时,被公安交警检查,他和邱杰、曾某分别被带入检查站,然后,民警让他把身上的东西搜出来,他把东西搜出来之后,民警发现了他搜出来的有毒品冰毒和麻古,就将他们三人移交至白石渡派出所。毒品是用一个黄白色的黄鹤楼牌香烟装着的,在他身上穿的黑色西装左边内侧口袋,其中有5小袋深蓝色的封口袋,里面都装的是毒品冰毒,还有两个是透明塑料袋里面装有麻古,一共是110粒麻古,其中大包的是100粒,小包的是10粒。其中5小袋深蓝色的封口袋装的冰毒是他的,而两个透明塑料袋里面装有的110粒麻古是邱杰的。当天他们从长沙市天心区港湾大酒店出发的时候,因为他们怕路上警察查车,他们俩就商量把冰毒和麻古放在一起,如果警察查车,就方便把毒品一起扔掉,所以,邱杰就把麻古交给了他。他的冰毒是买来自己吸食的。冰毒是2017年2月13日晚“陈莎”介绍的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其入住的长沙天心区中国城港湾酒店211房间出售给他的,一共有5袋,出售毒品的人说每袋有5个(指5克),付了对方2000元钱。11、被告人邱杰的供述证明:今年2月13日,他在长沙经“小雪”介绍买了100粒麻古,卖家还用小袋子送了14粒麻古给他,出发的时候他和王津、曾某三个人在中国城港湾酒店211房间吸食了4粒麻古和一些冰毒,还剩110粒麻古,他和王津从长沙出发的时候害怕路上警察查车,他就把110粒麻古放在王津那里统一保管,方便丢掉。他被抓的那天晚上,宜章县公安民警当着他和王津的面对从王津身上搜出的5小袋冰毒和110粒麻古进行了天平称量,5小包冰毒总净重20多克,具体数字他不记得了,两包麻古的总净重是10.27克。1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她和王津、邱杰三个人就坐着王津驾驶的越野车从湖北黄冈沿着高速到长沙,到长沙后王津说要去看他女朋友陈莎,就把车开到了长沙市天心区,吃完饭后,邱杰就到天心区中国城商务宾馆开了一间房间。王津后来就送其女朋友回去了。本来她跟邱杰一起在房间的,之后一个女的过来了,她问邱杰这个女的是谁,邱杰告诉她叫“小雪”。邱杰就叫她下去等他,她就到车上去了。她和王津在那天凌晨3点多钟邱杰把“小雪”送走之后,就到车上叫他们一起到中国城港湾商务酒店211房间,上去之后看到桌子上有个吸毒用的溜冰壶,还有一些毒品放在桌子上(少量食用的),她就过去吸食了几口,之后王津、邱杰也轮流吸食了几口。之后王津开着车沿着京珠高速往深圳方向行驶,直到上午10点多钟到宜章小塘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获,后移交给派出所了。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地为宜章县小塘高速收费站的方位、外观概貌、现场人员、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的物品等情况;2017年2月14日11时至11时30分,湖南高速交警宜章大队民警将车牌号为鄂J×××××小车拦停后控制了车上二男一女,在其中一男子王津上衣内侧口袋内发现一个黄鹤楼烟盒子,里面有五个蓝色的封口袋、两个透明封口袋,其中蓝色的封口袋内装白色晶体,透明封口袋内装红色片剂,王津交代白色晶体是冰毒;14、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6年5月30日作的郴公物鉴(理化)字(2017)81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2017年2月14日在宜章县京珠高速小塘收费站从王津身上缴获的5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0粒红绿片剂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5、(2016)粤0305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邱杰因贩卖毒品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津、邱杰驾车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从长沙前往广东深圳,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津、邱杰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本案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邱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王津、邱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邱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交有权机关处理。上诉人王津及其辩护人提出:1、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2、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3、王津与邱杰不属于共同犯罪,应按各自持有的毒品数量认定;4、侦查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不符合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邱杰提出:1、不知道王津身上携带毒品,不应当将王津携带的21.5克冰毒计算为邱杰运输毒品的数量,应按各自持有的毒品数量认定;2、毒品仅用于自己吸食,一审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上诉人王津及其辩护人、邱杰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津、邱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运输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津、邱杰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本案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邱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王津、邱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王津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有自首情节”、“侦查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不符合规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津、邱杰携带31.77克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王津、邱杰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津系在高速公路警察局民警对其控制后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上衣口袋内的烟盒里装有毒品,并非王津主动交出,故不能认定王津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津及其辩护人、邱杰提出,“应按各自持有的毒品数量认定,王津、邱杰不是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邱杰担心携带毒品会被查处,与王津商议后,为逃避途中民警的查缉,将毒品放在王津的身上统一保管,上述事实王津与邱杰在侦查机关有明确供述,且相互印证,王津与邱杰在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时进行了意思联络并有行为配合,具有运输毒品的共同犯意,构成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王津、邱杰应按本案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津及其辩护人、邱杰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王津、邱杰均系主犯,邱杰系累犯、毒品再犯,王津与邱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等情节,判处王津八年有期徒刑、邱杰九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湘审 判 员 王 淳审 判 员 龙丽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史 娟书 记 员 郭慧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