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叶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叶,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彦霞,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叶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借原告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被告李彦霞、李建民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528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被告李彦霞、李建民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2017年7月31日前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李彦霞、李建民于2017年8月份起每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当月产生的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享有就全部借款及其利息申请执行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土地、房产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民初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