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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186号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太平村祝马五组。经营者杨德海。委托代理人白杨,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19号。法定代表人金科。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后2378元由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剩余2378元退还原告隆阳区海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审判员 彭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紫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