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69891。法定代表人:叶佳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国,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8410006Y。法定代表人:廖孝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亮,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洪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族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国,被上诉人宇洪光电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樊 军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