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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丽杰、白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杰,白立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5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杰,女,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成,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立鹏,男,1980年1月9日出生,回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客户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赵丽杰因与被上诉人白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丽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成,被上诉人白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丽杰上诉请求:1、撤销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判决赵丽杰不赔偿白立鹏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白立鹏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世纪名苑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导致公用的下水管道堵塞漏水,致使赵丽杰、白立鹏家中均受到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赵丽杰与白立鹏系楼上楼下邻居,2016年9月22日,赵丽杰家漏水至白立鹏家中造成白立鹏家的财产受到损失,没查清赵丽杰家中漏水的原因,赵丽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漏水原因是公用下水管道堵塞,而下水管道的管理者是物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白立鹏的损失是世纪名苑物业部门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导致公用下水管道堵塞漏水所致,该损失应由世纪名苑物业管理部门,即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不能因为赵丽杰在白立鹏家楼上及楼上漏水这一表面事实,在赵丽杰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判决赵丽杰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一审中,赵丽杰申请追加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属遗漏诉讼主体,一审法院仅以白立鹏不同意追加为由让赵丽杰另案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明确责任,法院可依职权追加,何况赵丽杰提出申请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赔偿责任人,一审法院不应对白立鹏的损失让赵丽杰另行起诉,浪费本就紧张的诉讼资源。白立鹏辩称,赵丽杰家漏水导致白立鹏的财产损失应依法赔偿,同意一审判决。白立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丽杰赔偿白立鹏经济损失60000元;2、诉讼费由赵丽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丽杰系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A栋602室住户,白立鹏系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A栋502室住户,赵丽杰与白立鹏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6年9月22日,赵丽杰家漏水至白立鹏家中,造成白立鹏家中财产受到损失。经白立鹏申请,经委托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A栋502室装修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房屋装修损失费用为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捌拾伍元陆角肆分(¥18985.64元)”,白立鹏支付鉴定费2000元。另委托黑龙江天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白立鹏所有的老板牌排烟罩、灯具等财产损失数额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鉴定基准日,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为6810元(陆仟捌佰壹拾元整)”,白立鹏支付鉴定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由于赵丽杰家房屋漏水至楼下白立鹏家中,造成白立鹏财产损失,应由赵丽杰对白立鹏的损失予以赔偿。赵丽杰主张其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的请求因白立鹏不同意一并审理,故赵丽杰的请求应另案处理。判决:一、赵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白立鹏房屋装修损失费18985.64元;二、赵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白立鹏老板牌排烟罩、灯具等财产损失6810元;三、赵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白立鹏鉴定费4000元;四、驳回白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白立鹏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白立鹏负担370元、由赵丽杰负担280元。本院二审期间,赵丽杰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赵丽杰举示的照片、光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均系证明其自家损失的相关证据,与白立鹏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因此减少或免于赵丽杰对白立鹏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赵丽杰主张“漏水原因是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应由世纪名苑物业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问题。诉讼中,赵丽杰认可系其家厨房地面以下的下水管主管道堵塞致污水返出后渗漏造成白立鹏家损失的事实,同时赵丽杰亦承认自其向物业报修至物业前来疏通前后约有五分钟的时间的事实,鉴于赵丽杰所居住房屋的物业公司及时对堵塞的室内公共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故不能认定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或未及时疏通管道扩大了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丽杰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丽杰主张“一审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本案系赵丽杰所居住房屋厨房共用的下水主管道堵塞致污水在赵丽杰家返出后渗漏造成的白立鹏家财产损失,由于赵丽杰居住楼层及该楼层以上的住户均使用该下水管道,该下水管道堵塞返水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维护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赵丽杰申请追加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原审法院未准予其申请并无不当,虽然一审法院未准予赵丽杰申请追加被诉主体的理由欠妥,但对赵丽杰另行主张权利的释明无不当,故赵丽杰对白立鹏的损失赔偿后,可就其赔偿的数额向造成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主体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赵丽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由上诉人赵丽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向坤书 记 员 张春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