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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玉东、赵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东,赵桂兰,巩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82号申请人:刘玉东,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赵桂兰,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巩晓娟,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东、赵桂兰与被申请人巩晓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5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巩晓娟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