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玉东、赵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东,赵桂兰,巩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82号申请人:刘玉东,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赵桂兰,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巩晓娟,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东、赵桂兰与被申请人巩晓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5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巩晓娟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