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袁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袁明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80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1号天润未来城。负责人:张宗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鹏、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娥,女,1984年9月13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开元物业公司)与被告袁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尤小平审判员 韩庆东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