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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异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科佑、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科佑,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浙XX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刘光火,徐耀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异110号异议人:沈科佑,男,汉族,1992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吴燕琴,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春江路110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XX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春江路110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光火,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火,男,汉族,1946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被执行人:徐耀庚,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与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杰公司)、浙XX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刘光火、徐耀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沈科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位于桐庐县迎春南路69号2607室房产为其所有,请求本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科佑异议称,2012年初,其就向君杰公司购买位于桐庐县××室的房产,购房款总价4560117元,已按约定支付400万元购房款。双方在2014年1月25日签订了《桐庐县房屋转让合同》,正欲办理分割手续时,案涉房产因君杰公司的诉讼案件被查封,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沈科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法院的查封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沈科佑向本院提《桐庐县房屋转让合同》、购房款支付及金额确认书、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中达公司答辩称,沈科佑并未在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主张的房屋交付时间虚假,并未在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该房产;并未支付全部购房价款;沈科佑对未办理产权证有着明显的过错。本院经审理查明,中达公司与君杰公司、浙XX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刘光火、徐耀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未自动履行,中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1执709号。执行期间,沈科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位于桐庐县××室房产的查封,中止执行。另查明,桐庐县人民法院因(2013)杭桐商初字第882号案件于2014年3月25日查封了君杰公司位于桐庐县××号建筑面积为31300.32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包括案涉2607室。查封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2016年2月16日,该院继续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本院因(2014)浙杭民初字第3号案件,于2014年4月21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2016年4月11日,继续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院(2014)浙杭民初字第3号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并未对上述房产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案涉房产已于2014年3月25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到2019年3月24日,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未解除查封前,本院的轮候查封行为尚未自动生效,并未实际产生法律效力,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处置该房产,故沈科佑不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而应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查封行为向首封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综上,沈科佑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异议不符合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院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科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