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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蒋华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刑初86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华刚,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被于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华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某、被告人蒋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06月14日晚,被告人蒋华刚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丽景华庭7号楼一单元地下车库,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2.同月15日晚,被告人蒋华刚在绍兴市越城区国际华城小区2幢一单元地下车库,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施某价值人民币3363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3.同月16日晚,被告人蒋华刚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亲亲家园小区14幢一单元楼地下车库,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的吉祥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4.同月17日晚,被告人蒋华刚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亲亲家园小区11幢四单元楼地下车库,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汪某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蒋华刚共盗窃4次,窃得财物能估价的合计价值人民币3363元。2017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华刚在重庆市垫江县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均未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陈某、施某、王某、汪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电动车销售服务凭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书、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蒋华刚的前科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华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华刚多次实施盗窃,又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且赃物均未退赔,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尹伊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