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车飞龙诉被告杨先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飞龙,杨先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274号原告:车飞龙,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被告:杨先发,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8楼812室。原告车飞龙诉被告杨先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车飞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飞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车飞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白 丹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