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顺银与袁祚顺、赵国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银,赵国松,袁祚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384号原告:张顺银,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赵国松,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袁祚顺,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张顺银与被告赵国松、袁祚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国松、袁祚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顺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银撤回对被告赵国松、袁祚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谭 林代理审判员 杨见川人民陪审员 胡其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