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成军、梁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成军,梁楚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031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成军,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梁楚雄,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成军、梁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联系被告,且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情况,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雷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唐晖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