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仕芹与汪世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汪世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326号原告汪某某,女,200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付仕芹(系原告之母),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汪世元,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汪世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缴纳7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