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应月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应月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853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泰都市花苑*楼。主要负责人:陈金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瑜斓,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应月芬,女,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被告应月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