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傅云珠与郑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云珠,郑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278号原告:傅云珠,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郑学义,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傅云珠与被告郑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云珠撤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周超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