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8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8105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85889L),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唐光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媛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