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同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龙尾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安耀红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门市正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9006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