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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金祥与王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王淑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4343号原告:张金祥,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房立冬,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大庆市开发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负责人:王光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淑梅,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丁启明,系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王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祥及委托代理人房立冬、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兴,王淑梅委托代理人丁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宠物狗支付住院医疗费665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1日20时40分,被告王淑梅驾驶黑ECV1**号轿车行驶至富强新城A去附近路段时,将原告的宠物狗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淑梅与原告负同等责任。原告的宠物狗经手术治疗花费1130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因赔偿没达成一致,故原告素质法院。平安财险公司辩称:我方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对赔偿金额也有异议,首先通过保险合同我方不应该承担商业险的保险赔偿,因为狗的医疗费不属于财产损失。王淑梅辩称:我方无责任,一,被告驾驶车辆在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二、原告养狗和对犬类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失应该原告自己承担。本院认为,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龙岗分局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淑梅驾驶车辆将张金祥饲养的犬只撞伤,张金祥与王淑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对该份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淑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大庆市让胡路区爱牧宠物诊所出具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记载,原告为其犬只治疗支付费用11300元。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平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9300元部分由平安财险公司根据被告王淑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650元。因平安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故被告王淑梅不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金祥损失66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原告张金祥对被告王淑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帅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