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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兴志与田辉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志,田辉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1284号原告:田兴志,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田辉清,男,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志与被告田辉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系个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启    松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人民陪审员谭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石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