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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志杰与张俊峰、闫楷丽、五原县宏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杰,张俊峰,闫楷丽,五原县宏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696号申请人袁志杰,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闫楷丽,女,现住五原县,系张俊峰妻子。被执行人五原县宏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楷丽,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袁志杰与张俊峰、闫楷丽、五原县宏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燕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