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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煌与查晓军、刘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煌,查晓军,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齐煌,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查晓军,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庆耀江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宏,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怀宁县。再审申请人齐煌因与被申请人查晓军、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及(2014)太执字第0029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齐煌申请再审称:查晓军、刘宏、陈巧云均在安庆市居住,太湖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立案后十天开庭不合常理;1990年出生的查晓军有资金1200万元,资金来源存议;法院对资金如何往来及去向一无所知、利息未约定;原告起诉后为何放弃对陈巧云的主张;执行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等。本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齐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齐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剑云审 判 员 章英特人民陪审员 徐   晓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孙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