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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万同、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万同,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保357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万同,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芳,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万同、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万同、赵芳在银行的存款9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万同、赵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