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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洪全、梁少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洪全,绰号“盲拐”,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少辉,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其赞,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粤188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许,在广东省英德市戒毒所劳动工场内,戒毒人员邓某华与陈某清因就医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打架。在值勤民警拉开邓某华与陈某清并对二人进行教育工作时,同样是戒毒人员的被害人邓某某在戒毒工场内起哄闹事。在民警询问邓某某起哄原因时,被告人曾洪全(戒毒人员)直接走到邓某某身后,抓住邓某某衣服将其从座位上拉倒在地上,随后用脚踢的方式对邓某某实施殴打。紧接着,在旁边的被告人梁少辉(戒毒人员)也用脚踢的方式对邓某某实施殴打。最后,被告人黄其赞(戒毒人员)也走过来用脚踢方式对邓某某实施殴打。经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6月6日,邓某某出具谅解书,认为自己先在英德市戒毒所劳动工场内起哄闹事,不服从管理,违反了英德市戒毒所劳动工场的工作纪律,是自己过错在先,本着以和为贵的心态,原谅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殴打本人致伤造成的过错。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谅解书等;证人欧某中、胡某帅、邓某松、巫某羊、杨某柳、吴某雄、张某武、肖某科、陈某飞、梁某成、邹某宁、孔某明、陈某清、邓某华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邓某某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邓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对被告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洪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被告人梁少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黄其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黄其赞提出是在抢夺尖嘴钳的过程中用脚踢中被害人的腿,并非是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其赞在管教民警制止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后,上前用脚踹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并非是在抢夺尖嘴钳的过程中踢到被害人。故上诉人黄其赞的该项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原判已根据上诉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在此不再重复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曾洪全、梁少辉、黄其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红斌审 判 员 罗立兵审 判 员 何昭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水妹书 记 员 柯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