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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芮爱国与被执行人韩军、董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爱国,韩军,董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芮爱国,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韩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董玉梅,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建平县。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韩军、董玉梅应支付申请人芮爱国欠款13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执行费18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芮爱国与被执行人韩军、董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军、董玉梅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已依法进行冻结,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