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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方昔文与毕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昔文,毕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方昔文,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毕述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方昔文与毕述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