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方昔文与毕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昔文,毕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方昔文,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毕述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方昔文与毕述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