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巩俊清与张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俊清,张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俊清。被执行人张麒。本院在执行巩俊清与张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麒所有的豫E757**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巩俊清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对张麒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麒所有的豫E757**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