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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巩俊清与张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俊清,张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俊清。被执行人张麒。本院在执行巩俊清与张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麒所有的豫E757**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巩俊清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对张麒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麒所有的豫E757**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