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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雪梅与毋中原、牛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梅,毋中原,牛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肖雪梅,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毋中原,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西属村人。被执行人牛俊平,女,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西属村人。申请执行人肖雪梅与被执行人毋中原、牛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毋中原、牛俊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7750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31元,由被告毋中原、牛俊平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雪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毋中原、牛俊平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9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毋中原、牛俊平在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佳润城22栋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牛俊平3700元后,又履行了100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毋中原、牛俊平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雪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