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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池季华、田世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昆,池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2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世昆,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池季华,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869号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受理田世昆申请执行池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33.5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调查,除查封一台小车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标的64006元。被执行人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崇州市怀远远方家具制造厂人民币64006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9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