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楼其晓,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三门县。
被执行人:任清富,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三门县。
被执行人:梅丽君,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楼其晓与被执行人任清富、梅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3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任清富、梅丽君在(2017)浙1022执219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清富、梅丽君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卢雨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