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大鹏、牛大永、牛万明与被执行人陈慧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大鹏,牛大永,牛万明,陈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牛大鹏,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牛大永,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牛万明,男,193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陈慧丽,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牛大鹏、牛大永、牛万明与被执行人陈慧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