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9047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望都佳园24号。法定代表人:马小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利,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金岭,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