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泰禾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泰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745号之一原告: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竹艺大道。法定代表人:文佳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川,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泰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泰禾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四川中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洋洋人民陪审员 帅亚平人民陪审员 雷栋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