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诚与沈思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沈思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164号原告:陈诚,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思英,女,194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诚与被告沈思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相关部门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