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秋涛与廖志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秋涛,廖志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004号原告:谭秋涛,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廖志革,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谭秋涛诉被告廖志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谭秋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秋涛负担。审 判 长 黄 颖人民陪审员 叶晓春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