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秀与被执行人黄春松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秀,黄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英秀,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春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秀与被执行人黄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春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黄春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