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徐汉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486号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法定代表人:牛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敏。被告:徐汉民男,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