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雷卫星对夏继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卫星,夏继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97号申请人:雷卫星,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夏继航,男,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卫星与被申请人夏继航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中,申请人雷卫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继航所有的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卫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继航所有的车一辆。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