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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新阶与康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阶,康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971号原告:余新阶,男,汉族,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康乐,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7楼20楼。代表人:邓兴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新阶与被告康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新阶于2017年10月18日以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新阶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