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程海松、姜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海松,姜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海松,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竹青,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利,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诉人程海松因与被上诉人姜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海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王养俊审判员 钱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