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春葵、张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春葵,张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96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廖春葵,女,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阮泳娴,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红,女,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建新,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春葵因与被申请人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38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廖春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一,张红与廖春葵并未明确约定将争议交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根据廖春葵与张红、广州盈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则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才能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一、该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二、该争议经三方协商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三、三方均同意通过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在本案中,廖春葵及广州盈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均未表示同意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广州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张红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张红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伪造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张红在仲裁过程中承认该事实后又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仲裁裁决书也未提及张红在签订合同时对廖春葵实施欺诈的事实。仲裁庭对张红伪造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的违法事实置之不理,也未处理廖春葵的调查取证申请。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廖春葵在受到张红欺诈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而签订,不是廖春葵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合同。张红拒不提交上述证据,直接影响了仲裁庭公正裁决。第三,仲裁庭未对张红一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错误地让张红的丈夫列席并参加仲裁案庭审,违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张红辩称:首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故广州仲裁委对案涉纠纷有权仲裁。且廖春葵也实际参加了仲裁,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广州仲裁委的管辖。其次,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张红向廖春葵支付购房款,廖春葵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红。张红在中介人员的安排下伪造离婚证的目的是为了向银行多贷款,但之后在房价上涨廖春葵欲毁约的情况下张红改为向廖春葵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故张红是否伪造离婚证对廖春葵的权利没有影响,其主张张红隐瞒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张红的丈夫是共同权利人,而且其并没有参与仲裁,仲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张红与廖春葵、广州盈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张红提起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则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5月31日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2388号仲裁裁决。廖春葵对该裁决不服,现以广州仲裁委对案涉纠纷没有管辖权、张红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廖春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张红向仲裁庭隐瞒的证据是其伪造的离婚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广州仲裁委对案涉纠纷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经查明,廖春葵作为卖方、张红作为买方、广州盈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方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广州仲裁委据此有权受理张红提起的仲裁申请。廖春葵主张其与张红并未明确约定将案涉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广州仲裁委对案涉纠纷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张红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廖春葵主张张红隐瞒的证据是其伪造的离婚证,其因此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仲裁庭已在仲裁过程中查明,虽然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张红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但之后张红变更为以现金方式向廖春葵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且已将剩余购房款办理了公证提存。张红的离婚证只对其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实有实质影响,在其已变更支付购房款方式的情况下,其是否隐瞒伪造的离婚证对廖春葵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并无任何不利影响,也不足以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故廖春葵以张红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需指出的是,本院在此不支持廖春葵关于隐瞒证据的主张,并不等同于本院支持和认同张红伪造离婚证的行为。张红伪造离婚证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若其据此获取不当利益应受相应法律制裁,但这是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院在本案中应予处理的范围。关于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查明,广州仲裁委并未将张红的丈夫列为仲裁案当事人。张红的丈夫作为张红的近亲属,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旁听仲裁案的庭审。故廖春葵主张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廖春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春葵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238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廖春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涵璐王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