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士松与兴国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士松,兴国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初123号原告肖士松,男,1964年11月06日出生,住兴国县。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客家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士松诉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肖士松以其已与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士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士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士松负担。审判长 周洋发审判员 刘定丰审判员 郭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泽安 更多数据: